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中時電子報》社會 斬蔣公銅像辯稱當尿桶 檢察官追加竊盜罪 皇璽會 http://www.iwin688.com

郭建國等人因砍斷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蔣公銅像頭部,檢察官認為他涉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李文正攝)

斬蔣公銅像辯稱當尿桶 檢察官追加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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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建國(本名郭志剛)不滿蔣公銅像矗立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去年4月間,持菜刀、鋸子等工具,將花鐘附近的銅像「斬首」,事後在黨部附近的廂型車內發現斷首,檢方依毀損罪起訴,士林地院今(1日)上午開庭,郭號召支持群眾到法院聲援,他辯稱是將斷首帶回去「紀念」,後又改口稱「當尿桶」,檢方認為除毀損罪外,攜帶凶器破壞銅像,粗估斷首價值數百元,追加「加重竊盜罪」,郭立刻面露不悅。

郭開庭時辯稱,「斬首行動」是行為藝術,為促進轉型正義,移除威權象徵,同時認為,台北市政府並非銅像所有權人,無權提出告訴。但市府人員作證,公園路燈管理處管理很多樹木,都沒有列清冊,主張銅像是民國68年,由3個不同的單位捐贈給市府,證明銅像屬於市府的財產。

檢察官認為,像是鐵欄杆、水溝蓋,都沒有列清冊,但仍不能任意破壞。合議庭詢問,破壞銅像頭部後,為何沒有放在現場?反將斷首帶走,案發後警方在北市慶城街一輛廂型車內發現贓物,郭辯稱是要「紀念」,等到台灣國建立後,或是成立228罪犯紀念館成立時,他會捐獻出來。

公訴檢察官立刻說,依照證據顯示,郭攜帶菜刀、鋸子、榔頭和安全帽,屬於攜帶兇器,斷首若秤重來賣,可以獲利數百元,已經犯下加重竊盜。合議庭立刻提示證據,詢問郭犯案時是否有其他人,若有共犯,罪責比一般毀損罪要高出許多,郭立刻以自己一人所為,不記得現場是否還有其他人,後又以「拒絕回答」,不願回答法官的問題。

郭聽到檢察官增加犯罪法條,稱沒有要將斷首據為己有,說「紀念」民族救星是反諷,老實說是要「洩恨」,更不會為了幾百元砍蔣介石銅像,合議庭諭知,你要和律師研究,針對加重竊盜該如何答辯,訂4月12日上午續行審理程序。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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