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中時電子報》社會 首例!查私菸偷裝GPS 海巡官員遭判拘役50天 皇璽會 http://www.iwin688.com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3年前為查緝私菸,擅自在陳姓男子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王男獲不起訴確定,但交付審判後,最高法院認為他侵害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將他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罰金5萬元、緩刑2年定讞。這是最高法院對GPS案件判決首例。

日本最高裁判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GPS衛星定位器是強制偵查手段,並非偵查機關調查用來發現及確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法院同意,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行侵權之實,台灣最高法院也採美日等國相同見解,首次對類似的GPS爭議案件作成判決。

判決指出,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他在2014年6月28日晚間8點,擅自將一台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

王男以此方式,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地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逮捕,陳提告後,檢方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男聲請交付審判,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王男辯稱是為了取締私煙而鎖定該公司,裝設時並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並無妨害秘密犯意,且他所屬的單位因人力有限,只能以GPS衛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監,他的用意在偵查犯罪,並非「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高雄地院認為,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竟以裝設GPS衛星定位器手段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侵害他人隱私將王男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高雄高分院認定王男具公務員身份,加重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及緩刑。

由於妨害祕密罪屬二審定讞案件,但因王男是公務員適用加重處罰規定,讓案件例外可上訴,檢察官認為法院判處王男有罪有失公允,向最高法院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王的行為侵害憲法對於人民隱私權保障,駁回上訴、判王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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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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