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中時電子報》社會 沒圖沒真相!警開單沒附照片或影像 法官撤銷罰單 皇璽會 http://www.iwin688.com

沒圖沒影沒真相!罰單免罰。林姓男子去年7月開車到彰化縣溪湖鎮上某路段,被站在路旁的員警發現沒繫安全帶,攔下來開罰單,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員警在科技發達的現今裁罰時未以照相或錄影器材佐證,難以在發生爭議時令民眾信服,撤銷原處分,1500元罰單免繳,仍可上訴。

去年7月20日下午2點多,林男因行車未繫安全帶,在彰水路二段被溪湖警分局媽厝派出所陳姓員警攔下開單;但林男否認違規,堅稱自己有繫安全帶,提出申訴仍被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有違規事實,裁罰1500元,林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被舉發當時烈日高照,疑因擋風玻璃反光導致員警誤判;待他停妥車輛降下車窗後,車內一覽無遺,自己明明有繫安全帶,竟還被開罰,向警方申訴籲辦案應講求科學、提出證據,反而收到溪湖分局來函「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正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讓他無法接受。

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處長黃士哲答辯時強調,「當場舉發」交通違規,攝影、照相存證並非要件,舉發員警親眼見聞違規經過即可舉發,許多違規行為難以預期且狀態稍縱即逝,不能期待員警發現違規的瞬間即時攝影取證。

開單舉發的陳姓員警也出庭作證,表示自己依法執行公務,當時站在路旁,林男車輛從北向南行駛,清楚從擋風玻璃看到林男未繫安全帶才攔下開單。另名一同值勤的黃姓員警則無法指證林男是否有行車未繫安全帶情形。

審理法官審酌,從林男車輛照片可見,其前檔玻璃沒有反光情形,但日間從車外看進去是比較陰暗、不清楚,單憑舉發員警的證詞和書面陳述內容,其在路邊觀看行進車輛能否正確判斷,確實有疑義,不能排除過程中錯看、誤判的可能。

法官在判決書中強調,舉發交通違規雖不以有科學儀器之證據為必要,但現今科技水平,照相錄影器材使用簡便,攝錄影像解析度大為提高,技術上顯非難事,警方執法應善加利用取證,才能避免爭議發生時無法使受罰民眾信服,因此判決撤銷罰單,1500元罰鍰免繳。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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