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邱和順6年前在看守所內要寄出以「個人回憶錄」為名的信件給朋友,但獄所援引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不准他寄出,邱不服委由律師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該法令違憲,部分立即失效、部分屆滿2年失其效力。
本件聲請釋憲人邱和順被控犯下陸正案、柯洪玉蘭命案遭判死定讞,他的義務律師團為他聲請4次再審遭駁回,去年檢察總長顏大和為他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此非統一解釋的問題,與要件不符合,今年7月駁回非常上訴。
邱和順在2011年遭判死確定後,在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16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給友人,信函內容是他在押於看守所期間個人親身經歷的內容及生活感想,但看守所認為有影響機關聲譽要他修改內容再提出申請。
邱和順主張自己雖然是死刑定讞的收容人,但死刑犯的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仍然受到憲法保障,和一般人是一樣的,請求確認看守所拒絕寄出信件的處分違法,經訴願敗訴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邱的信件內容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看守所拒絕寄出並未違法,邱提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對受刑人發出信件的管制措施,屬國家基於刑罰權的刑事執行非行政處分,受刑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判決邱敗訴確定,他不服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針對監獄行刑法第66條及施行細則81條及82條部分,關於檢查受刑人書信、刪除書信內容是為了維護監獄紀律必要,作成合憲性解釋,但應獄所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等受刑人出獄時發還,至於監獄長官未區分書信種類一律許可閱讀部分則是違憲。
此外,該法令規定「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關於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立即失效, 至於無礙監獄紀律部分,則是屆滿2年後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1日也罕見作成另一解釋案,針對邱和順等人不服獄所人員管理的救濟,因監獄行刑法第6條未規範司法救濟管道,大法官們也宣告部分違憲,相關單位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應讓受刑人向獄所地方法院救濟。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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