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中時電子報》社會 兄長私挖母墳遷葬致家人染怪病?男遭判歸還骨骸 皇璽會 http://www.iwin688.com

陳男把葬在彰化的母親遺骸取出遷葬,父親以此舉害得弟弟一家人染上怪病為由,提告要求他歸還妻子骨骸;陳男則反稱,父親、弟弟害死媽媽、還把媽媽葬在荒郊野外,染怪病根本就是報應。但新北地院認為,骨骸也算遺產,應該由全體繼承人是否遷葬,判決大哥敗訴應歸還母親骨骸。

陳男母親在2002年過世後,就被父親、弟弟及妹妹安葬在彰化縣,但陳父指控,他要繳納公墓管理費時,從管理員口中得知,長子在2010年時未經同意偷偷撿骨,把妻子的骨骸遷葬他處,由於撿骨時間距安葬時間不到10年,違反一般民俗,且長子拒絕透露骨骸下落,他才和次子及女兒提告要求長子要歸還老婆的骨骸。

陳父指出,這幾年來次子身體狀況莫名走下坡,媳婦也多次進出醫院,由於全都發生在妻子骨骸遷葬後,依民俗經驗判斷,應該是妻子死後不得安寧所致。

對此陳男則反駁,媽媽是因為父親與弟弟用計害死,因此父弟才不敢見她最後一面,事後還以2萬元的低廉價格,故意把媽媽葬在荒郊野外糟蹋遺體,對媽媽非常不敬,弟弟一家生怪病、諸事不順是報應,但他們卻還怪罪母親託夢移靈,所作所為令人髮指,希望法院能讓媽媽在他照顧下安置,父弟不要再干擾!

新北地院認為,陳妻過世後,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骨骸也算是遺產之一,況且陳妻骨骸安葬屬於共有物管理行為,也應由過半數繼承人同意才能行使,陳男擅自移葬母親已經妨害其他共有人行使,據此判決陳男應歸還媽媽遺骨。本案可上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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